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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费标准

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会正常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本会正常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维持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的收支与管理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会费标准【不超过4档】:

(一)轮值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单位:每年15000元;

(二)常务理事及副监事长单位:每年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2000元。

第四条

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度会费,或一次性缴纳本届的会费(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五条

会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纳:

(一)以现金或电子货币形式直接到秘书处缴纳;

(二)以银行汇款形式缴纳(会费缴纳银行账号信息另行告知)。收到会员的会费后,本会将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六条

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秘书处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七条

会员缴纳会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本会理事会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

(一)会员(会员单位)发生特殊困难;

(二)会员单位资金周转困难;

(三)会员单位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减交或免交的其他情形。

准予缓交会费的,延缓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减交会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八条

会员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应当在会费缴费年度始交期的3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的申请,须经理事会讨论批准。每次缓交、减交或免交会费的申请与准予只限于本年度缴费期。

第十条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支出主要用于面: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秘书处的日常办公支出;

(三)召开会员(代表)代表、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四)开展本会宣传、业务交流、技术服务和专项培训;

(五)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六)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七)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遵循以下要求:

(一)本会对会费设立专项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二)会费支出应在本会团体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三)会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支出由秘书长审核使用,超出预算部分支出报理事长批准;重大开支需提请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五)理事会行使本会财务收支的监督权,检查财务支出情况和会费使用情况;每年接受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

(六)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审议。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

 

                             山东省燃气热力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