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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潍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6-08-11浏览数:621次

《潍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6月19日,原山东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对建立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做出了安排部署。文件要求各市结合当地用气实际情况,科学确定联动范围、联动方法、启动条件和联动周期等,建立起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制度。

  2021年7月30日,我委修订出台的《潍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潍发改价格〔2021〕203号),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为保证政策连续性,需要重新修订印发。

  二、制定依据

  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

  三、起草过程

  《潍坊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潍发改价格〔2021〕203号)(以下简称《联动办法》)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我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联动办法》进行了评估、修订。

  2024年6月19日至6月29日,征求了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及潍坊城区4家燃气企业的意见建议,未收到各部门、企业和各县区的意见。2024年6月19日至6月29日,在市发改委网站上发布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了修改意见。截止6月29日,没有收到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价格联动的范围为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城镇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二)联动内容

  1.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由省界门站(或交易中心拍卖价格加国家长输管道运输价格)价格加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构成,具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或依据城镇燃气企业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的合同确定。

  2.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天然气城镇销售价格由城市门站价格(个别市县还要加支线管道运输价格)加城镇配气价格构成。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上游管道天然气供应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联动。

  (三)联动周期及启动条件

  1.联动周期。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规定: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少于1年。

  2.在联动调整周期内,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等额联动。

  3.城市门站价格调整幅度小于8%时,销售价格不作调整,变动部分纳入下一周期累计计算。

  4.1年内城市门站价格多次上调的,销售价格只联动调整1次,其余部分待1年后纳入下一个周期内累计计算。

  5.实施价格联动时,销售价格金额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四)销售联动价格的确定

  居民用气销售联动价格=基期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上游管道天然气供应价格,不包括市场采购的高价气、竞拍气价格)+变动价格(根据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计算得出)+城镇居民配气价格。

  五、其他相关事项

  1.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仅适用于上游门站价格(上游管道天然气供应价格)调整造成的城市燃气企业成本变化。配气价格不做联动,因燃气经营企业配气价格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的,仍按程序进行价格听证。

  2.启动联动机制调整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后,实施阶梯气价的,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调整额来调整第一档价格,第二、三档价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比例确定。

  3.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后,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发改部门发文执行。

  4.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价格自律,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在收费的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5.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的通知